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民初6809号
原告:泰安市诚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岱庙办事处灌庄社区服务中心。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律师。
被告:泰安市宏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96号泰山家园A座6层6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泰山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泰安市诚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宏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在收到立案系统推送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泰安市诚平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苗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