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02财保264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申请人:泰安市宏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9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交纳保全费并用担保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泰安市宏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中兴地产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9万元,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