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02民初2694号之五
申请人:***,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申请人:***,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被申请人:泰安市安通供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省德、泰安市安通供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作出(2018)鲁0902民初269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泰安市安通供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申请人****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被申请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已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泰安市安通供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建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