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911执保323号
申请保全人:泰安市鲁峰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石膏工业园2号路路北。
被保全人:山东泰安鲁祥润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部新区创业大街东首。
被保全人:***,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前旧县。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泰安市鲁峰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泰安鲁祥润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3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冻结存款告知书)。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