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新卉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泰安沪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民初1770号 原告:***,女,汉族,1950年6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 原告:***,女,汉族,1973年11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 原告:***,男,汉族,1976年4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纵观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家轮,山东纵观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泰安沪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新城办事处**社区17号3**2层。 法定代表人:郑海红,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3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5年8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泰安新卉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天门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4年2月26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泰安沪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泰安新卉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33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