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民初1770号
原告:***,女,汉族,1950年6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
原告:***,女,汉族,1973年11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
原告:***,男,汉族,1976年4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纵观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家轮,山东纵观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泰安沪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新城办事处**社区17号3**2层。
法定代表人:郑海红,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3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5年8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泰安新卉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天门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4年2月26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泰安沪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泰安新卉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33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