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703民初2233号
原告菏泽市定陶区成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菏泽市定陶区成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泰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保单号:6121801046020200000541)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泰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基昌
书记员 段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