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市定陶区成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定陶县成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新泰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703民初2233号之一
原告菏泽市定陶区成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菏泽市定陶区成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全部的保全措施(账号:×××13)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基昌
书记员  任得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