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11民初1211号
原告:新泰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龙廷镇瑞山路中段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78127945B。
法定代表人:付全帅,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6月26日出生,住新泰市。
原告新泰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泰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泰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新泰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程 艺
书 记 员 毕研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