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泰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3628号
原告:***,男,1961年9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君,新泰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泰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龙廷镇瑞山路中段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78127945B。
法定代表人:付全帅,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泰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守新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