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终26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别彦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敏,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泰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龙廷镇瑞山路中段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78127945B。
法定代表人:付全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峰,新泰西张鑫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泰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20)鲁0982民初4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规定,本案应移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泰市人民法院(2020)鲁0982民初41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移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93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鸿雷
审判员 宋许科
审判员 张晓丹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苏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