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82民初996号
申请人:**,男,1984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申请人:山东新泰公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金斗路9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7811960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泰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龙廷镇瑞山路中段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78127945B。
法定代表人:付全帅,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新泰公信置业有限公司、新泰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新泰公信置业有限公司、新泰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予以冻结,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泰公信置业有限公司、新泰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