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11民初5471号
原告:岳公轮,男,汉族,1981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兆红,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龙廷镇瑞山路中段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付全帅,职务总经理。
被告:付全强,男,汉族,1979年7月3日生,住新泰市。
被告:***,男,汉族,1973年11月12日生,住新泰市。
原告岳公轮与被告新泰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付全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付全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公轮撤回对被告付全强、***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