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泰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82民初75号
申请人:***,男,1979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申请人:新泰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龙廷镇瑞山路中段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78127945B。
法定代表人:付全帅,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付全帅,男,1995年9月2日生,汉族,住新泰市城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泰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付全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泰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付全帅的银行存款264664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由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泰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付全帅的银行存款2646640元(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