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民初1171号
申请人:新泰市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泰市西**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19182。
法定代表人:公衍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泰市西**镇***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泰市西**镇***。
法定代表人:徐辑军,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人新泰市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新泰市西**镇***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泰市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泰市西**镇***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100000元予以冻结,由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泰市西**镇***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1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泰市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桂民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武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