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西张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新泰市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新泰市西**镇东白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82民初4358号
申请人:新泰市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泰市西**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19182。
法定代表人:公衍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泰市西**镇东白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泰市西**镇东白沙村。
法定代表人:范清川,该村书记。
原告新泰市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新泰市西**镇东白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泰市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泰市西**镇东白沙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由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李喆、李恒瑞、李占军、任茜提供担保,李喆、李恒瑞、李占军、任茜以在新泰市齐丰村镇银行的存款32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新泰市西**镇东白沙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人民���16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李喆、李恒瑞、李占军、任茜在新泰市齐丰村镇银行的存款32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红阳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武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