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执1772号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泰市西**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19182。
法定代表人:公衍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泰市西**镇***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泰市西**镇车庄。
法定代表人:徐记军,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982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二、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 山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任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