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西张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新泰市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执保623号

申请保全人: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城区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0673879590。

负责人:齐勇,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新泰市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泰市西**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19182。

法定代表人:公衍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与被告新泰市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的(2020)鲁0982民初4882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新泰市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纪庆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苏立强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