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执保623号
申请保全人: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城区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0673879590。
负责人:齐勇,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新泰市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泰市西**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19182。
法定代表人:公衍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与被告新泰市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的(2020)鲁0982民初4882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新泰市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纪庆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苏立强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