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西张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新泰市西张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新泰市石莱镇观音堂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982执28号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泰市西**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191821-1。
法定代表人:公衍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泰市石莱镇观音堂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郇正军,该村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泰市西**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泰市石莱镇观音堂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982民初53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泰市石莱镇观音堂村村民委员会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泰市西**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841640元及迟延履行金。
本院于2018年1月8日、2018年4月28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通过新泰市人民法院不动产智能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的房产信息。
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新泰市石莱镇观音堂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并传唤其到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传唤时间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书面申报财产。
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8年4月28日对其法定代表人郇正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郇正军作出拘留决定,经多次实施,未能成功拘留。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并约谈,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郇 涛
代理审判员  苏立强
代理审判员  张长运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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