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982民初3556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训,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泰市***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徐西广,该村委主任。
被告:新泰市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泰市。
法定代表人:公延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泰市西**镇***村民委员会、新泰市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德帅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