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682民初685号
原告:如皋市东**人民政府,住所地:如皋市东**府前街4号。
法定代表人:李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388号(12-1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如皋市东**人民政府与被告如皋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如皋市东**人民政府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如皋市东**人民政府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皋市东**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如皋市东**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钟 文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