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刘杜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371号
原告:赵西祯,男,1985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强,男,197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正虎,男,1981年3月3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国,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刘杜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刘杜镇警察六中队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3825J。
法定代表人:曲兆全,经理。
原告赵西祯与被告张强、新泰市刘杜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赵西祯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西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西祯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8元,减半收取计1039元,保全费1020元,由赵西祯负担。
审 判 员 李新迎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宗文凝
书 记 员 刘鸿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