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艺集团有限公司

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执复23号 复议申请人(原案被执行人):安徽天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大桥经济开发区私营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68982561C(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被申请人(原案申请执行人):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957139546(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被申请人(原案被执行人):铜陵富源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7091513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被申请人(原案被执行人):张佘发,男,汉族,1970年4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复议被申请人(原案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7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 复议被申请人(原案被执行人):***,女,汉族,1977年3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 复议被申请人(原案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4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石城大道中段1016。 复议被申请人(原案被执行人):***,女,汉族,1986年8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井巷新村73栋401号。 复议被申请人(原案被执行人):铜陵法瑞挤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95661557G(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被申请人(原案被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 复议申请人安徽天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20)皖0705执异48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徽天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20)皖0705执48号《执行裁定书》和(2019)皖0705执恢5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安徽天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偿还1211187.30元款项范围内对铜陵富源达机械有限公司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接受铜陵富源达机械有限公司房产时应支付安徽天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1211187.30元。 原审法院查明:2016年9月18日,安徽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甲方)与铜陵富源达机械有限公司(乙方)、安徽天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保证范担保合同》,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供的)或保证的,不影响甲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行使,甲方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无需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而可直接要求丙方承担连带责任。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 2017年2月24日,安徽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7日,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0705民初453××号民事判决:“1、被告铜陵富源达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036358.56元及利息(以代偿款3036358.56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135%标准计付);2、被告铜陵富源达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3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3、被告安徽天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铜陵法瑞挤出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天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铜陵法瑞挤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了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其已经清偿的部分,向铜陵富源达机械有限公司追偿;4、原告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皖2016铜陵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987号载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具体抵押物为:铜陵富源达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1、××号厂房(铜房2010字第××号、铜房2010字第××号),铜陵富源达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成品配件加工车间(铜房2010字第××号),***所有的长江西路64栋202室房产(铜房2014字第××号),***所有的平顶山村5栋205室(铜房2014字第××号)},优先清偿上述第1、2项债务;5、驳回原告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2018年1月15日,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3月16日,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铜陵富源达机械有限公司、安徽天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铜陵法瑞挤出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1、安徽天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同意于2018年4月20日支付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万元,2018年6月20日之后,每月20日支付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0万元,直至本息付清时为止”。 2018年9月17日,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705民初334××号民事判决:“1、被告铜陵法瑞挤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586785.92元及利息(利息以代偿金10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135%标准计付);2、被告铜陵法瑞挤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161183.81元,律师代理费19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3、如被告铜陵法瑞挤出科技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第1、2项债务,原告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铜陵富源达机械有限公司所抵押的坐落于铜陵市铜官区××大道北段××(××号厂房,权利证书号:铜房2010字第××号、××号厂房,权利证书号:铜房2010字第××号、成品配件加工车间,权利证书号:铜房2010字第××号)、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铜国用2009第2366××号)行使抵押权,就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2项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4、铜陵富源达机械有限公司、张佘发、***、***、***对上述第1、2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原告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2018年10月23日,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3月7日,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针对上述两案作出(2019)皖0705执恢541号《执行裁定书》:“1、将被执行人铜陵富源达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铜陵市××大道北段××号厂房土地(1号、××号厂房、成品配件加工车间、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1231.362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抵偿。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时起转移;2、申请执行人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铜陵富源达机械有限公司、安徽天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反担保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提供担保的安徽天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211187.30元,即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铜陵富源达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故异议人安徽天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安徽天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19)皖0705执恢541号《执行裁定书》载明:“......申请人: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铜陵法瑞挤出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铜陵富源达机械有限公司......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铜陵富源达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黄山大道北段288号1号、××号厂房、成品配件加工车间及一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动产......” 2019年12月10日,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19)皖0705执恢541号《执行裁定书》载明:“......申请人: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铜陵法瑞挤出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铜陵富源达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佘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因案件需要......裁定......终结(2019)皖0705执恢541号案件的执行......” 2020年3月10日,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19)皖0705执恢541号《执行裁定书》载明:“......申请人: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铜陵法瑞挤出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铜陵富源达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徽天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佘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富源达机械有限公司、安徽天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铜陵法瑞挤出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及申请执行人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法瑞挤出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富源达机械有限公司、张佘发、***、***、***追偿权纠纷两案中......裁定......1、将被执行人铜陵富源达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铜陵市××大道北段××号厂房土地(1号、××号厂房、成品配件加工车间、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1231.362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抵偿。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时起转移;2、申请执行人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 本院确认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以(2017)皖0705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和(2018)皖0705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作为执行依据,执行相关被执行人的财产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于法有据。 综上所述,安徽天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及的(2020)皖0705执48号《执行裁定书》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2019)皖0705执恢541号《执行裁定书》因出具的时间不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2019年10月10日出具的是拍卖裁定;2019年12月10日出具的是终结执行裁定;2020年3月10日出具的是以物抵债裁定。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20)皖0705执异48号《执行裁定书》和(2019)皖0705执恢541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安徽天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安徽天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20)皖0705执异48号《执行裁定书》和(2019)皖0705执恢541号《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迅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