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05执异48号
异议人安徽天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大桥经济开发区私营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68982561C(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957139546(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铜陵***机械有限公司,住安,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70915138K(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铜陵法瑞挤出科技有限公司,住安,住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黄山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92661557G(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v>
被执行人***,女,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v>
被执行人**,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v>
被执行人***,女,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v>
被执行人***,女,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住安徽省铜陵市v>
被执行人张**,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住安徽省铜陵市v>
本院执行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誉公司)与铜陵***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徽天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艺公司)、铜陵法瑞挤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瑞挤出公司)、***、***、**、***、***、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天艺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艺公司称,(2019)皖0705执恢541号执行裁定书遗漏了天艺公司前期已经偿还给国誉公司的1211187.3元的款项,请求撤销(2019)皖0705执恢541号执行裁定书或裁定国誉公司返还天艺公司代偿款1211187.3元及利息。国誉公司将***公司的资产以物抵债,应当先行处理铜官区人民法院(2017)皖0705民初4532号民事判决书的相关权利义务,以***的资产折抵国誉公司的债权,当天艺公司偿还国誉公司120余万后,即具有国誉公司对***公司资产享有的抵押权,取得优先受偿权资格。
国誉公司答辩称,天艺公司已支付的120万元是其作为担保人应履行的职责,答辩人国誉公司不需要返还;案涉抵押担保不动产一押、二押的担保权人都是答辩人国誉公司,天艺公司对该抵押物没有优先受偿权,且该抵押物业经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处置后,根本不足以清偿答辩人的担保债权,经抵债1231.362万元后,尚欠二押对应的债权约400万元根本无法偿还。请求驳回异议人的执行异议。
***公司、法瑞挤出公司、***、***、**、***、***、张**未答辩。
本院查明,2016年9月18日,安徽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天艺公司(丙方)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第七条第6项规定:“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供的)或保证的,不影响甲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甲方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无需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而可直接要求丙方承担连带责任。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
2017年2月24日,安徽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7日,本院作出(2017)皖0705民初453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铜陵***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036358.56元及利息(以代偿款3036358.56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135%标准计付);二、被告铜陵***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3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安徽天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铜陵法瑞挤出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天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铜陵法瑞挤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其已经清偿的部分,向被告铜陵***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皖20**铜陵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987号载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具体的抵押物为:铜陵***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1、2号厂房(铜房2010字第××号、铜房2010字第××号),铜陵***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成品配件加工车间(铜房2010字第××号),***所有的长江西村64栋202室房产(铜房2014字第××号),***所有的平顶山村5栋205室(铜房2014字第××号)},优先清偿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五、驳回原告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2018年1月15日,国誉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3月16日,国誉公司与***公司、天艺公司、法瑞挤出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一、天艺公司同意于2018年4月20日支付国誉公司20万元,2018年6月20日之后,每月20日支付国誉公司10万元,直至本息付清时为止”。
2018年9月17日,本院作出(2018)皖0705民初334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铜陵法瑞挤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586785.92元及利息(利息以代偿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135%标准计付);二、被告铜陵法瑞挤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161183.81元,律师代理费19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如被告铜陵法瑞挤出科技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第一、二项债务,原告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铜陵***机械有限公司所抵押的坐落于铜陵市铜官区××大道北段××(××号厂房,权利证书号:铜房2010字第××号)、(2号厂房,权利证书号:铜房2010字第××号)、(成品配件加工车间,权利证书号:铜房2010字第××号)、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铜国用2009第**)行使抵押权,就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铜陵***机械有限公司、张**、***、***、***对上述第一、二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2018年10月23日,国誉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3月7日,本院针对上述两案作出(2019)皖0705执恢541号执行裁定:“一、将被执行人铜陵***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铜陵市××大道北段××号厂房土地(1号、2号厂房、成品配件加工车间、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1231.362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抵偿。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国誉公司与***公司、天艺公司签订的保证反担保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提供担保的天艺公司支付代偿款1211187.3元,即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追偿。故异议人天艺公司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安徽天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方 磊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