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执复8号
复议申请人(原案被执行人):安徽天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大桥经济开发区私营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68982561C(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被申请人(原案申请执行人):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957139546(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朱年友,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被申请人(原案被执行人):铜陵富源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7091513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被申请人(原案被执行人):铜陵法瑞挤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95661557G(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被申请人(原案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7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
复议被申请人(原案被执行人):***,女,汉族,1977年3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
复议被申请人(原案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4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石城大道中段1016。
复议被申请人(原案被执行人):张佘发,男,汉族,1970年4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桥新村5栋308号。
复议申请人安徽天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20)皖0705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徽天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2019)皖0705执恢541号《执行裁定书》和(2020)皖0705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铜陵富源达机械有限公司以厂房土地抵偿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务的同时,由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安徽天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1211187.30元,或裁定安徽天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代偿款范围内共同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否则不得以房抵债。事实和理由:(2019)皖0705执恢541号《执行裁定书》在处置铜陵富源达机械有限公司抵押的资产时,未能先行清偿安徽天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代偿款1211187.30元,属于执行行为不当,明显损害了反担保人安徽天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民事权益。(2020)皖0705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以安徽天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项并非执行强制行为为由,驳回安徽天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属于法律认识错误。
本院经审查查明: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20)皖0705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载明:“......异议人:安徽天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铜陵富源达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铜陵法瑞挤出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佘发......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3月16日,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铜陵富源达机械有限公司、安徽天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铜陵法瑞挤出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内容为'1、安徽天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同意于2018年4月20日支付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万元,2018年6月20日之后,每月支付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0万元,直至本息付清时为止......'......铜陵富源达机械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依法应就铜陵富源达机械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实现债权,但保证人安徽天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承担保证责任系其自愿和解并履行,并非执行强制行为,故异议人安徽天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其可以依法行使追偿权......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安徽天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本院认为,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以“保证人安徽天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承担保证责任系其自愿和解并履行,并非执行强制行为”为由,确定“异议人安徽天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应当予以纠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20)皖0705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迅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