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21民初4033号
原告:芜湖天远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原告芜湖天远路桥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天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芜湖天远路桥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天远路桥有限公司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准予原告芜湖天远路桥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913元,由原告芜湖天远路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