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12民初298号
原告:宁某,住所山西省大同市。
原告:***,住所山西省大同市。
原告:刘某2,住所山西省大同市。
原告:刘某3,住所山西省大同市。
被告:张某,住所山西省大同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新荣支公司。
负责人:左某。
被告:大同市东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刘某4,住所山西大同市。
被告:郭某1,住所山西省。
被告:郭某2,住所山西大同市。
被告:郭某3,住所山西大同市。
被告:刘某5,住所山西大同市。
被告:郭某4,住所山西大同市。
被告:郭某5,住所山西大同市。
原告宁某、***、刘某2、刘某3与被告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新荣支公司、大同市东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某4、郭某1、郭某2、郭某3、刘某5、郭某4、郭某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宁某、***、刘某2、刘某3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宁某、***、刘某2、刘某3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李 鹏
审判员 刘文珍
人民陪审员 张宏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