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东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宁某、某某等与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新荣支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12民初298号

原告:宁某,住所山西省大同市。

原告:***,住所山西省大同市。

原告:刘某2,住所山西省大同市。

原告:刘某3,住所山西省大同市。

被告:张某,住所山西省大同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新荣支公司。

负责人:左某。

被告:大同市东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刘某4,住所山西大同市。

被告:郭某1,住所山西省。

被告:郭某2,住所山西大同市。

被告:郭某3,住所山西大同市。

被告:刘某5,住所山西大同市。

被告:郭某4,住所山西大同市。

被告:郭某5,住所山西大同市。

原告宁某、***、刘某2、刘某3与被告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新荣支公司、大同市东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某4、郭某1、郭某2、郭某3、刘某5、郭某4、郭某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宁某、***、刘某2、刘某3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宁某、***、刘某2、刘某3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李 鹏

审判员 刘文珍

人民陪审员 张宏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