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民初6266号
原告:沃克斯电梯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297号金域华府写字楼1-13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景盛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与、天长路交口华建汽配城综合楼1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沃克斯电梯安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景盛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沃克斯电梯安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沃克斯电梯安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沃克斯电梯安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5元,减半收取643元,由原告沃克斯电梯安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冯秀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