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26执641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卓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法定代表人:唐海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新,平原炉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德州锦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张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野,男,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执行德州市卓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德州锦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12日向德州锦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9)鲁1426民初28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德州锦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德州锦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处的银行存款185797.58元扣划至平原县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玉瑶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