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三初字第886-3号
原告***
被告***
被告山东华林景观规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3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华林景观规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继续冻结被告山东华林景观规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告山东华林景观规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