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2民初50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辛兴镇兴旺路2号。
负责人:闫正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诸城鲁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关大街49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诸城鲁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20)鲁0782民初50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诸城鲁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
二、解除对鲁(2018)诸城市不动产权第××号房地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莹莹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娄华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