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鲁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诸城鲁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81民初3031号
原告: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冯艳鹏,董事长。
被告:诸城鲁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
原告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鲁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28元,减半收取计3464元,由原告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龙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