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鲁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晟景经贸有限公司、诸城鲁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鲁0305执146号
诸城鲁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你与淄博晟景经贸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18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淄博晟景经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64918.00元。2、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计:164918元。
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2374元。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