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75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9年1月2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申请人:诸城鲁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关大街。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诸城鲁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鲁0782民初75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诸城鲁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8567.95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诸城鲁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8567.95元的冻结,或者解除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