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终57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华,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城鲁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关大街49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会,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诸城鲁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2民初3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2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奉纲
审判员 冯海玲
审判员 高 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