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3民初2379号
原告:山东中建三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潍坊路**老年活动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52694164U。
法定代表人:崔凤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楠,女。
被告:潍坊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潍县商城会信用代码91370703706371903A。
法定代表人:吴建君。
原告山东中建三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2020年11月23日,原告山东中建三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中建三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中建三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美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 雪
书 记 员 朱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