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03执异3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申请执行人:潍坊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潍县商城。
法定代表人:吴建君,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鸿达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和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英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2020)鲁0703执恢733号司法拍卖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寒亭法院于2021年2月11日作出的(2020)鲁0703执恢733号司法拍卖通知书违反程序,要求中止拍卖并撤销拍卖通知书。理由:1、拍卖依据的(潍)鑫基【2019】(估)字A145号土地估价报告截止2020年12月19日已超过一年的有效期限。2、潍坊市寒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1月28日发布征收公告,早于司法拍卖通知书的时间,寒亭法院司法拍卖通知书妨碍政府依法行政。
本院查明,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与潍坊和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英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5)奎开商初字第1195号判决:一、被告潍坊和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2016年5月19日的利息、罚息为144010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二、被告***、刘英香对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英香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潍坊和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对被告***名下坐落于潍坊市通亭街南、潍坊茂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潍国用(2007)第C089号】在借款本金3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申请,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6)鲁0705执1797号,2017年4月1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8月23日,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依据青岛国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19)鲁0705执异90号执行裁定书,变更青岛国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鲁07执监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5)奎开商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由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行。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9)鲁0703执1267号,2019年12月25日,本院作出(2019)鲁0703执1267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异议人名下的案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并于2020年1月13日发起网络拍卖,后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而暂缓拍卖;在首次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人鸿达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作出(2020)鲁0703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潍坊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20年10月14日,本院作出(2019)鲁0703执12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申请执行人鸿达公司的申请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2020)鲁0703执恢733号,2021年2月8日本院作出(2020)鲁0703执恢733号司法拍卖通知书并送达异议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院(2020)鲁0703执恢733号执行案件对案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处置是否违反法律规定。(2019)鲁0703执1267号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在案涉土地估价报告作出后,已作出执行裁定对案涉土地进行拍卖并已发起网络拍卖,异议人关于未在评估报告作出一年内发起拍卖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异议人关于政府已经启动征收程序,本院拍卖案涉土地妨碍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理由,因土地征收并非中止拍卖的法定事由,异议人的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于辉亮
人民陪审员 邢世友
人民陪审员 宋秋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于丽霞
书 记 员 张良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