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3民初1375号之一
原告:济阳县***万格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回河街道办事处办公楼东楼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25MA3LEE0B6N。
经营者:邱立娟,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
被告:潍坊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泰祥街5618号滨城基金大厦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706371903A。
法定代表人:吴建君,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阳县***万格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潍坊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济阳县***万格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阳县***万格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阳县***万格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2元,减半收取计2031元,由济阳县***万格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王玉荣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梦
书 记 员 杨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