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3321民初717号
原告:怒江鼎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泸水市六库镇山水蓝岸风情商业街雪山路8栋9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321MA6K42951M。
被告:怒江州煜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六库镇穿城路51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321067139066Y。
原告怒江鼎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怒江州煜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怒江鼎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