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与宁夏美聚电子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宁0202执15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贺兰山南路81号。
负责人:李鸿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佳,宁夏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宁夏美聚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万博国际汽修汽配城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石立,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执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与宁夏美聚电子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宁0202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宁夏美聚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案款66568元,承担执行费899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夏美聚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宁夏美聚电子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所等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李 鑫
审判员 程亚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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