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民初6401号
原告:遵义通利电梯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综合市场还房4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650210016。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住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老虾新路口)。
原告遵义通利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遵义通利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通利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通利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