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3执895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遵义通利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综合市场还房4楼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文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兴义市神奇西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遵义通利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的(2020)黔0323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遵义通利电梯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欠款176000.00、违约金18098.30元、案件受理费2242.00元,共计:196340.30元。在执行过程,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以及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遵义通利电梯有限公司与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可以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雷 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熊 浩
书 记 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