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18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遵义通利电梯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综合市场还房4号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6502100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遵义红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68843584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303民初39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遵义通利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红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6458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86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车辆;3、查询被申请人名下无可供执行不动产;4、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保险、股权、工商登记信息、公积金等财产。对于被执行人需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唐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