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初字第3551号
原告高密市华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勇刚。
委托代理人***,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密市华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密市华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付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