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03民初182号
原告:合肥吉美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与肥西路交口四泉花园S7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87794530。
法定代表人:彭晓静,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欧凤水疗会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桐山广场南商业街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11MA2NW61Y7Y。
经营者:马汉光,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杨兰英,女,汉族,1978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合肥吉美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欧风水疗会所、杨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因涉嫌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10月20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因刑事犯罪,不能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磊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