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03民初182号之一
原告:合肥吉美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与肥西路交口四泉花园S7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87794530。
法定代表人:彭晓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敏,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英宁,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欧凤水疗会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桐山广场南商业街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11MA2NW61Y7Y。
经营者:马汉光,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杨兰英,女,汉族,1978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合肥吉美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欧凤水疗会所、杨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合肥吉美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吉美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吉美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欧凤水疗会所、杨兰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合肥吉美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