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03民初1565号
原告:合肥吉美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与肥**路交口**泉花园**商铺。
法定代表人:彭晓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莉莉,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晋阳,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女,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合肥吉美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程徐林
人民陪审员 付世芹
人民陪审员 王庆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陆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