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吉美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吉美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03民初1565号

原告:合肥吉美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与肥**路交口**泉花园**商铺。

法定代表人:彭晓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莉莉,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晋阳,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女,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合肥吉美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程徐林

人民陪审员 付世芹

人民陪审员 王庆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陆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