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高密市博创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5民初4308号
原告:高密市博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粘胶厂后路南王党居委会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572882133K。
法定代表人:李学进,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2年1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农机小区1-2-501。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92********。
被告:高密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醴泉街道环城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731712917T。
法定代表人:管贻杰,董事长。
第三人:高密市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环城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165841764Q。
法定代表人:管遵明,董事长。
第三人:金壬水,男,1961年6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久联村清联4组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1********。
第三人:管遵明,男,1955年7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高密市醴泉街道交通社区凤凰街38号。公民身份号码:3707271955********。
原告高密市博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高密市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壬水、管遵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高密市博创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高密市博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 森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逄文静
书 记 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