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华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高密市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民初1288号
原告:潍坊华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玉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临朐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密市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遵明,经理。
原告潍坊华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潍坊华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华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高密市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华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344元,由原告潍坊华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峰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