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5执6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中。
被执行人:高密市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高密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金壬水。
本院在执行***、**中与高密市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密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壬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鲁0785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密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一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高密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一宗。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延长查封期限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