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9民终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额敏县朝阳新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0901民初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2日向上诉人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送达《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未按该通知的要求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樊 向 锋
审判员 薛 红 芹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那提